为全面推进我市丧葬习俗的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文明的殡葬秩序,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8]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允许不火化的少数民族外,遗体必须火化,否则强行起尸火化,费用由丧主负担。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三、市域内死亡者的遗体,未经市殡葬管理部门批准,一律在本市实施火化,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遗体火化后一律使用骨灰盒,严禁二次装棺进行土葬,违者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查处。
五、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违者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工商局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六、禁止生产、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违者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工商局没收制造工具、违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花圈、花篮、骨灰盒、墓碑等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民政局批准,并获得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在丧事活动中,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钱、纸扎、花圈、花篮等祭品,违者依据《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殡仪馆、火葬场等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巧立名目、私设标准、搭车收费等行为。
十、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殡改情况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并加盖市民政局公章。
十一、在殡葬管理执法工作中,以造谣惑众、煽动闹事、侮辱、殴打等形式妨碍殡改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干扰殡葬管理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殡葬礼仪,提倡厚养薄葬,实行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禁止大操大办。在殡葬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本通告,凡违反本通告的,予以严厉查处,并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十三、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举报电话:0312—2596745、0312—2376675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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