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倡导文明节俭新风,移风易俗,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北至107国道,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至胜利街以内的禁止燃放区域。(以下称禁止燃放区域)
第三条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大型燃放活动除外;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另行规定。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牵头组织各办事处、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执法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开展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专项治理活动;
(二)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查处情况通报相关责任部门。
第六条各办事处,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日报社,市纪检监察、民政、工商、执法、住建、教育、财政、安监、市供销社、环保、社区办、交警、电视台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
(一)各办事处负责禁止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治理的宣传、举报、治理工作;负责在辖区内各村(街)、社区、居民小区内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牌,督促其做好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对辖区内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情况上门告知,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对新婚夫妇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负责制定我市移风易俗相关措施,引导市民转变思想观念,摒弃陈规陋习。
(三)市工商局负责监督禁止燃放区域内宾馆、酒店、商场(店)、婚庆公司等单位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在显要位置设置警示牌,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劝阻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四)市执法局负责城区主干道(中山路、清风街、兴定路、中兴路、博陵街、明月街、建设街、商业街、自来佛街)两侧门店的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负责监督、劝阻、制止在城市主干道违规燃放行为,不听劝阻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五)市住建局负责建筑领域的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负责监督、劝阻、制止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违规燃放行为;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规模以上小区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
(六)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及在校学生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卫生局负责医院、医疗机构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燃放烟花爆竹治理工作专项经费。
(九)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落实执纪问责,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逐人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十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文明办、日报社、电视台配合,利用网络、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宣传,曝光违规燃放行为,营造禁放的良好氛围。
(十二)市安监局负责城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销售的监管工作;市供销社负责压减双响、礼花弹、组合烟花等烟花爆竹的库存数量和销售量。
(十三)市环保局负责大气污染监测及应急响应启动工作;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禁止一切燃放活动。
(十四)市交警大队负责违规改装电子炮的车辆的清理工作。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公安部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处理。第八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在监管区域和分管行业系统内出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督查局将各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
第九条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及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4年1月27日印发的《定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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