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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时间:2013-08-20 09:56:54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刘杰贾旭鸿)2013年6月,我市一位参保成人居民因腰间盘突出症在省七院入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用总计60154.88元,医疗保险为其报销47613.07元,综合报销比例达到近80%,这是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受益的市民之一。。
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医保所获悉,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我市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据悉,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达到50160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由原来政府每人补助240元提高到每人补助280元。自2013年度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不再缴纳,由市政府按原渠道给予补贴。为保证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的连续性,当年参保缴费的大学新生入学后即可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此次调整还将成人居民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同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另外,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也有大幅提高。自2013年1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甲类费用报销70%,1万元以上甲类费用报销80%,统一调整为甲类费用报销80%,乙类费用在居民自负2%的基础上报销80%,不再按金额分段。
特别提醒: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每年一次,于每年的十二月份缴纳次年医保费,过期不可补交,请广大居民按时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参保或续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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