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燃放区域
南、北至107国道,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至胜利街以内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另行规定)。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广大居民要转变思想观念,认真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全民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执行规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各办事处,市委宣传部、文明办、报社,市公安、监察、民政、工商、执法、住建、教育、财政、安监、环保、社区办、电视台、交警、市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监管治理工作。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公安部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110、2320506(市公安局危爆大队)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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