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晓红)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为了让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降低退出成本,提高退出效率,我市从今年3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股份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按一般注销登记程序规定,不涉及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企业,应当先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再到省级报刊发布企业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日后,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最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按照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规定,不涉及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企业,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日后,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各级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于不属简易注销登记适用对象的企业申请,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适用对象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以下八种情形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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