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强化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城市“扩容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审批,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在自家宅基地改建、扩建;在承包田、租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二、各社区办为违法建设控违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教育宣传,确保本辖区内新增违法建设“零发生”。
三、被认定的违法建筑,在房屋征收及旧城改造拆迁时一律不予赔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对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执法局将按程序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阻碍执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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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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