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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乡村建设行为

时间:2017-03-30 16:31:35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张春红)日前,我市出台《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对全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该办法适用范围为乡村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及集体土地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活动。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审核具体建设方案,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则上,在乡、村规划区内不再审批新的工业项目,集中住宅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层,容积率不超过1.5,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占用农用地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需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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