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登强)我市日前印发《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有序、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平房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危旧房集中、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规划区内的旧城、城中村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将优先实施加快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健全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的项目,并严格控制建筑密度、高度、色彩、容积率、绿地率,确保改造效果。棚户区改造征收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及程序组织实施,确保制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会、论证会、进行风险评估、发布征收公告、入户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各环节依法、有序、稳步推进。
征收补偿安置按照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加大货币化安置比例,减少安置用户建设规模。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禁止暗箱操作及变相损害被征收户利益的行为。
《意见》还规定,安置用房和商业开发用地依法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我市可支配部分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免除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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