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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时间:2017-04-25 15:32:18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王登强)日前,我市出台《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全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定州提供法治保障。
    方案明确,2017年底前,各乡镇(办)、市直各部门设立法律顾问;村(居)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全面设立法律顾问、公司律师。2018年底前,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定州特色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方案指出,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市委、市政府按照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法律顾问队伍。行政执法部门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及乡镇(办)党委、政府应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方案提出,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方案对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责、任职条件等。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报请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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