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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劣质散煤管控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时间:2017-05-25 16:08:10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赵青锋)日前,我市出台《定州市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提出到今年底,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85%;到2018年底,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95%;到2020年底,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为实现上述目标,我市将严格控制劣质煤生产,全面禁止外来煤洗选企业落地。严格控制劣质煤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保证其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销货台账、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和商品煤质量档案;对供应的工业和民用散煤,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签订煤炭供销合同,标明供货数量和硫、灰分、挥发分指标含量及使用范围、销售对象;给承运、销售、使用单位出具由质检机构出具的“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书”。
    严格运输环节管理,严控不合格散煤输入。在市边界设立检查站,按法律法规规定对运输煤炭车辆实施检查;依托进市的主要高速公路、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质量检查项目,无《质检报告》的车辆不允许进入市境。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严格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严厉查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违反“营运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落实煤炭经营企业质量管控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煤炭经营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较大的煤炭经营单位须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并自行开展煤质检验。主管部门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要求,落实煤炭经营单位备案信息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煤炭质量管控责任,建立进销货台账、质量报验和内控制度,按时报告经营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加强散煤销售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格管控散煤销售网点,凡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一律不批准设立;“禁燃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对无照经营煤炭的网点,依法取缔。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规范开展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加大散煤抽检力度,确保达到年度覆盖率目标。对经抽检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行为,依法处罚;对连续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加大抽检频次,依法从重处罚。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行为,对没有《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按劣质散煤查扣,依法处理。
    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落实主体单位责任。建立燃煤企业监管台账,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目标要求。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较大的燃煤使用单位要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开展煤质检验。对内部无管控措施,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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