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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时间:2017-09-08 14:10:40  来源:  作者:

 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规范城乡建设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清理违法占地专项行动方案》、《河北省集中整治“一区三边”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整治重点为:
    1.城市建成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高速公路、河道、国道、省道及市乡公路沿线,影响城乡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内进行建设、堆放物料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3.占用公共场地私搭乱建行为;
    4.已办理用地和规划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许可内容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5.列入全省2015年1月1日以来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违法占地及发现的其它违法占地行为;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公路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7.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实施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拆除;已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不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市政府将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执法、乡镇办和公安、纪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顶风作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面积较大、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应支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行动,对暴力抗法或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党员、干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又拒不纠正的,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8431088)
    特此通告定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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