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定州要闻>>

我市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时间:2020-07-16 10:34:10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严丽莎、通讯员王健成)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下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意见》,明确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落实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落实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满1年、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审核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发放时间延迟至2021年6月30日。每人只能申领1次,不能重复享受。参保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标准为658元/月;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标准为650元/月。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责任编辑: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