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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执行新版医保目录内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时间:2021-03-05 14:25:04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赵珍珍)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从3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内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据了解,2020年版河北医保目录包含:凡例、国家目录常规药品、国家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国家目录中药饮片、我省暂保留增补药品五部分,共包含药品3097种。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含国家谈判药品)内药品全部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其中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不含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药品分类、剂型、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等均按照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221种谈判药品,按“普通乙类”和“特乙类”分类管理。其中,“普通乙类”为治疗心血管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特殊类药品,共176种;“特乙类”为部分治疗肿瘤的靶向药物和常用药品,共45种。221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20%,其余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市医疗保障局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
       在谈判药品支付上,“普通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方式为参保人先行自付10%,其余90%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特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方式为参保人先行自付20%,其余80%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加补充(补助)医疗保险的,个人先行自付部分按照其参加的险种给予一定补助。
       14种调入协议期内谈判的药品,将按照常规乙类药品5%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政策执行。2018年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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