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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10-16 13:55:01  来源:  作者:

各评估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范估价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凡具有房地产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未设立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跨区域到我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2013年7月10日前到我局进行业务备案。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单位),应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资质,并在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
    (二)凡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必须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三)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
    2、估价机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估价师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6、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增加以下材料:总公司出具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总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7、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和文件。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加强异房地产地估价机构的管理。
    (一)实行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制度及报告留存制度。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进入我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实行房地产估价报告留存制度,其房地产估价报告必须先向我局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申报留存后方可交付委托人使用。房地产估价项目留存必须由负责该项目的估价师本人办理,不得由委托人或他人代办。
    (二)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每年复核一次,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31日受理复核资料,10月31日前公布复核结果。复核时需提供前一年度的单位业绩、人员变动情况、信用档案记录等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单位业务备案:
    (一)违反《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二)资质管理部门认定为年检不合格;
(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档案: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
    (二)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估价;
    (三)拒不接受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
    (四)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五)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
    (六)在执业时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故意提高或降低评估价值额,估价结果不够客观公正;
    (七)评估师执业时,不到现场;(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一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实,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责令整改期间不得在我市进行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登记机构同时应停止提供服务;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有效投诉,责令房地产估价机构停止在我市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估价业务,停止业务期限为一年,并分别报省住建厅和住建部备案。
    五、凡未经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未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名且不是加盖公章的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时不予受理。
    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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